销售旧货的计税方式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和情况来确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 。之所以采用这样的计税方式,是考虑到旧货本身的特性,其在进入二次流通时价值已经有所降低,采用简易征收可以简化计税过程,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旧货,取得含税销售额10300元,那么其应纳税额为10300÷(1 3%)×2% = 200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同样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在税收征管上采用简易的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计算方法一致,也是用含税销售额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乘以2%的征收率。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取得含税收入5150元,应纳税额就是5150÷(1 3%)×2% = 1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不同的概念。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总之,销售旧货的计税方式是为了适应旧货交易的特点,在保证税收公平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