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税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计税规定在不同税种中有不同的要求,下面主要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例来详细说明。
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有多种情况。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其计税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还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在消费税方面,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计税依据同样先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总之,视同销售的计税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时,需要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