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纳税时间规定在税法(二)中有详细且明确的界定,这对于获得股权激励的个人以及企业都至关重要,下面从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方式来分别阐述其纳税时间规定。
对于股票期权而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时间就是员工行权的当天。
对于限制性股票,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也就是说,当限制性股票满足解禁条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对于股票增值权,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另外,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纳税时间有所不同,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有助于个人和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