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其核算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些行为在会计核算时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税务处理上要视同销售。
其次是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然后是会计处理。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有些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在会计上应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而有些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
最后是税务申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时,要准确识别视同销售行为,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要将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等信息正确填报,避免因漏报或错报而产生税务风险。
总之,视同销售的核算要点涉及行为判定、销售额确定、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等多个方面,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