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返还收入的计税问题是税法(一)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这是因为这种返还收入本质上是对购货方多支付价款的一种退还,购货方之前购进货物时已经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所以取得返还收入时需要冲减进项税。例如,某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与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113万元,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113÷(1 13%)×13% = 13万元。
其次,如果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前),营改增之后按照现代服务业等相关税目缴纳增值税。比如商业企业为供货方提供广告促销服务,收取的广告促销费,应按照现代服务中的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对于供货方而言,如果是支付返利,一般情况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因为供货方销售货物时已经按照规定计算了销项税额,返利是其销售策略的一部分,不能因为返利而减少已经确认的销项税。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符合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冲减销项税额。
总之,供货方返还收入的计税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判断是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利,还是提供劳务的收入,从而正确计算应缴纳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