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计税具有以下几个特殊点。
首先,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例如,小张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那么其收入额为3000 - 800 = 2200元,按照相应预扣率计算预扣预缴税额。若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000元,收入额则为5000×(1 - 20%) = 4000元。
其次,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这意味着劳务报酬在年度汇算时可能会因为与其他综合所得合并而导致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发生变化。
再者,劳务报酬的“次”的确定比较特殊。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比如,某设计师为一家公司完成一个设计项目获得一笔报酬,这就是一次性收入;若该设计师在一个月内连续为多家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并按月结算报酬,就以这个月内取得的所有设计报酬为一次来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另外,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像工资薪金所得那样有单位进行常规的代扣代缴操作,很多情况下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由支付方按规定预扣预缴。而且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时不考虑社保、公积金等扣除项目,只有在年度汇算清缴并入综合所得时才统一进行扣除。这就要求纳税人更加关注自身劳务报酬的纳税情况,准确计算和申报纳税,避免出现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