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收入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不同税种中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的方法有所不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交易或事项,会计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确认应税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是因为自制资产体现了企业的生产增值过程,以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更能反映其市场价值;而外购资产如果没有特殊的增值情况,按购入价格确定相对合理。
在增值税方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是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总之,确定视同销售收入需要根据具体的税种和业务情况,按照相应的税收法规和规定来准确计算,以确保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