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优惠。
税基式优惠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常见的方式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加计扣除正是通过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应纳税额,符合税基式优惠的特征。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加计扣除的应用较为广泛。例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假设一家企业当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若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据实扣除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外,还能额外扣除100×75% = 75万元,相当于计税依据减少了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降低,最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相应减少。
再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同样是通过增加扣除金额,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税基式优惠的范畴。
综上所述,加计扣除通过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来缩小计税依据,达到税收减免的目的,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税基式优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