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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判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16 15:17:34  字体:
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在税法(一)中是一个重要知识点,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从增值税相关规定来看,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这是因为委托代销过程中,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虽然没有立刻转移给受托方,但货物的控制权已发生变化,并且最终目的是实现销售,所以视同销售。销售代销货物也是同样道理,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虽然货物并非其所有,但在销售环节中与正常销售货物的经济实质相同,因此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跨机构移送货物的行为,实际上是货物在不同销售地点的调配,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因为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不视同销售,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些行为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款流入,但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经济利益也发生了变化,所以视同销售。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

在判定视同销售行为时,要根据不同税种的规定,结合业务的经济实质、货物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情况、是否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等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准确判定视同销售行为,才能正确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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