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纳税人。这里的单位涵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一切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其次,如果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那么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土地的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况,在争议解决之前,谁实际在使用这块土地,谁就需要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再者,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比如,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那么每个单位都要按照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例如,某企业的土地在外地,而企业总部在本地,这种情况下,土地的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就成为了纳税义务人。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认定是根据土地的使用情况和权属关系来确定的,目的是确保对城镇土地的合理使用和税收的有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