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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侵权责任谁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16 08:33:07  字体:
设立中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当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公司成功设立,一般情况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设立中公司是为公司成立而进行一系列筹备活动的组织,其目的就是为了公司最终能够顺利开业运营。在设立过程中以其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公司的设立和未来发展。从利益归属的角度来看,公司成立后会享受设立过程中行为带来的利益,那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筹备公司过程中,为装修办公场地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装修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他人受伤,若公司最终设立成功,该侵权责任就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然而,如果公司未能设立,那么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实际组织者和实施者,他们对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负有管理和决策的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全体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要对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负责。比如在筹备公司过程中,因租赁场地与邻居发生纠纷,导致邻居人身伤害,而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此时全体发起人要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任意一个发起人主张全部赔偿。

此外,如果是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与公司设立相关,公司设立成功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责任;公司未设立的,由发起人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双重身份,既要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又要根据公司是否设立成功来合理确定责任主体。例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采购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他人受损,若公司设立成功,受害人既可以找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找发起人赔偿;若公司未设立,则只能由发起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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