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在税法(二)中有明确规定和相关原则。
首先,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与特许权使用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日期,那么就以这个约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在每年的12月31日向甲企业支付当年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甲企业就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确认这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然而,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果存在类似提前一次性收取且使用期限跨年度的情况,也可以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特许权使用的有效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
从个人所得税方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个人提供特许权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例如,个人转让一项商标权取得收入3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若取得收入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是5000×(1 - 20%) = 4000元。
总之,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和实际业务情况来准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