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非酒类押金转收入的时间规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通常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如果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那么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这里的“未过期”一般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到期。但是,当逾期时,就需要将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所谓“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超过1年的期限。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收取了包装物押金,合同约定归还包装物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6个月后购买方未归还包装物,此时押金就属于逾期,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收取时就需要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而不论押金是否逾期。这是因为其他酒类产品的销售情况较为特殊,为了保证税收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比如企业销售白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应将其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而对于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和一般货物类似。在收取时,如果单独核算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时则并入销售额征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啤酒、黄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其包装物押金不影响消费税的计算,但会影响增值税的计算。
综上所述,非酒类押金转收入的时间要根据货物的类型来确定,一般货物和啤酒、黄酒看是否逾期,而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在收取时就需并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