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收入金额的确定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这涉及到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判定方法。
首先,对于稿酬收入的基本概念,它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在确定稿酬收入金额时,需要区分不同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一次性出版、发表取得的稿酬,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来确定收入金额。例如,作家甲将自己的一部小说在某出版社出版,出版社一次性支付给甲稿费 5 万元,那么这 5 万元就是本次稿酬收入的金额。
若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来确定收入金额。比如,作家乙的作品首次出版获得稿费 3 万元,后来该作品再版,又获得稿费 2 万元,这里的 2 万元要单独作为一次稿酬收入,与首次出版的 3 万元分开计算。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分别确定收入金额。例如,作家丙的作品在某报刊上连载,共获得连载稿费 1 万元,之后该作品出版又获得稿费 4 万元,那么连载的 1 万元和出版的 4 万元要分别确定为两次稿酬收入金额。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来确定收入金额。比如,作家丁的作品在某报刊上连载了 5 个月,每月分别获得稿费 2000 元、2200 元、2300 元、2100 元、2400 元,那么连载完成后,应将这 5 个月的稿费相加,即 2000 2200 2300 2100 2400 = 11000 元,这 11000 元就是此次连载稿酬收入的金额。
此外,对于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的情况,应合并计算为一次来确定收入金额。比如,出版社与作家戊约定出版其作品,先预付稿费 2 万元,出版后再支付剩余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