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新房计算土地增值税,一般要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来进行:
首先是确定应税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通常以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市场评估价格等合理方式来确定收入金额。
接着是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这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关键步骤,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开发费用,它分为两种情况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扣除。
然后计算增值额,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最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来确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速算扣除系数为 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速算扣除系数为 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