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时间在税法(二)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确认收入的时间有所不同。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因为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已经实际获得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经济利益已经很可能流入企业,所以此时确认收入符合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考虑到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款项是分期收回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收入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同时也便于企业进行收入和成本的匹配核算。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首付款在实际收到时,企业已经获得了部分经济利益,而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剩余款项也流入企业,整个销售业务的收入就基本确定了。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又分为不同的委托形式。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