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最早的税法可以追溯到夏朝的“贡法”。
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在经济上,农业是主要的产业。“贡法”是一种较为原始的税收形式。它规定平民必须将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缴纳给国家。具体来说,是根据土地若干年的收获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取一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粮食等农产品。这实际上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方式,具备了税收的一些基本特征,比如强制性,平民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贡纳;无偿性,平民缴纳给国家的农产品,国家不会给予等价的回报;固定性,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征收。
到了商朝,在“贡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助法”。“助法”是把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的收获归国家所有,私田则由平民自己耕种收获归自己。国家通过让平民耕种公田的方式来获取收入,这本质上也是一种税收制度,是对“贡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周朝实行的是“彻法”,它是“贡法”和“助法”的结合。“彻”有“通”的意思,就是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将土地的收获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给国家。
这些早期的税法形式虽然简单、原始,但它们是我国税收制度的起源,为后来封建社会更为复杂和完善的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它们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历史的发展,税收制度不断演变和发展,从简单的实物税逐渐发展到货币税,征收方式和管理也越来越复杂和精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