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包含的内容是一个重要知识点。
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对于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复合计税三种情况。
从价定率办法下,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所以组成计税价格包含了成本、按照一定利润率计算得出的利润以及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要将消费税包含进去。
从量定额办法下,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这种情况下计税依据主要是销售数量,计税价格与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相关。
复合计税办法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此时组成计税价格包含了成本、利润、按数量计算的定额消费税以及按比例计算的消费税。
综上所述,自产自用计税价格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包含了成本、利润、消费税等不同的要素,准确把握这些内容对于正确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