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税额的计算在税法(一)中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首先,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不缴纳消费税的。因为在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才征收消费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例如,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只在卷烟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如果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用于其他方面,比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在移送使用时就要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的确定顺序如下:
1.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例如,某化妆品厂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为 10000 元,成本利润率为 5%,消费税税率为 30%。则组成计税价格 =(10000 1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