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环节是不征收消费税的。这一规定主要基于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和避免重复征税的考虑。
从消费税的征税原理来看,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的是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等。如果对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环节征税,当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又再次征税,就会导致同一税基被多次征税,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例如,某化妆品厂生产高档香水精,然后用自产的高档香水精继续生产高档香水对外销售。在将高档香水精移送用于生产高档香水这个环节,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因为高档香水作为最终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环节会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如果在移送使用高档香水精时就征税,那么在高档香水销售时又征税,就会使企业承担了双重的消费税负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但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企业仍需要准确记录和核算相关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以确保在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消费税。同时,如果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应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