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品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下面从概念、税务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自产货物连续生产非应税品。自产货物就是纳税人自己生产制造的货物,而连续生产非应税品指的是将自产的货物作为原材料,投入到后续的生产过程中,最终生产出的产品不属于增值税等应税范围。例如,一家企业自产水泥,然后用这些水泥来建造企业内部的厂房,厂房属于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这就属于自产货物连续生产非应税品的情况。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在自产货物连续生产非应税品的过程中,自产货物移送使用时,通常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增值税是对货物的增值额征税,在这个连续生产过程中,货物还处于企业内部流转,没有实现对外销售,增值额尚未最终实现。只有当最终的非应税品对外处置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涉及到相关税费。
从消费税的角度,如果自产的是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那么在移送使用环节要缴纳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生产销售等特定环节征收,当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其已经离开了消费税的正常应税环节,所以要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比如,化妆品生产企业用自产的高档香水精生产普通护肤品,由于普通护肤品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在移送高档香水精时就需要缴纳消费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总之,对于自产货物连续生产非应税品,不同税种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正确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