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首先,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如果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含75%)直接或间接被同一主体持有,且境外企业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比例低于10%,同时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例如,一家跨国企业集团旗下的境外子公司,其大部分股权被集团内其他主体持有,且该子公司对中国应税财产的直接持有比例很低,主要起到一些辅助性的功能,并非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为主要目的,那么这种间接转让可能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其次,从交易的时间安排来看,如果是在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境外企业股权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多次发生间接转让交易,且相关境外企业设立不满三年,这也可能被认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比如一些新兴的投资企业,在短时间内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战略调整,对涉及中国应税财产的股权进行多次间接转让,是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优化投资布局,并非单纯为了避税。
再者,从交易的相关主体来看,如果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含90%)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含90%)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但是交易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可认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例如,两家有持股关系的境外企业,基于业务整合、协同发展等合理商业考量进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而不是为了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最后,从交易的实际效果来看,如果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