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前需要催告。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在实施代履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所以,代履行前是需要催告当事人的,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给予当事人最后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