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这种情况是委托代销行为,委托方将货物交给受托方,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但从税收角度看,这相当于货物进入了销售环节,所以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比如,甲企业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企业代销,乙企业按照甲企业的要求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就需要视同销售来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第二,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虽然货物的所有权不属于自己,但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继续以上面的例子来说,乙企业在销售甲企业委托代销的货物时,就属于销售代销货物,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机构间的货物移送来逃避纳税义务。例如,某企业在不同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城市的分支机构移送到另一个城市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就需要视同销售。
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这些项目,虽然没有实现对外销售,但货物的用途发生了改变,相当于将货物“消费”在了企业内部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上,所以要视同销售。比如,企业将自产的建材用于自建厂房,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待遇,个人消费则是指个人使用货物。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实际上是货物的最终消费,因此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例如,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就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