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的核算中,当出现特定情况时,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以下是详细介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首先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下,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需要转出。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就不缴纳增值税,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也不能抵扣。而集体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个人消费则是用于个人的支出,这些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其进项税额都要转出。比如企业将购进的食用油用于职工食堂,这就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为这些损失并非正常的经营损耗,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例如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同样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意味着其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实现增值税的链条式抵扣,所以要转出。比如企业因火灾导致部分在产品报废,这些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因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后续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并产生应税销售,所以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比如企业原本用于办公的不动产,后来改为职工宿舍,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核算中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以确保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