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处理中,免税项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当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已经将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那么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具体来说,对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这是因为企业可能存在一部分进项是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无法准确区分,所以需要按照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如,一家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在采购原材料时,无法明确哪些原材料专门用于应税产品,哪些用于免税产品。此时就需要按照上述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然而,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区分是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在取得该进项税额时就不应该进行抵扣,也就不存在后续转出的问题。比如企业购买了一批专门用于生产免税药品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直接就不能用于抵扣,无需先抵扣再转出。
综上所述,免税项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关键在于进项税额是否已抵扣以及能否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