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报酬的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确定方式。
首先,居间合同报酬的确定应优先遵循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比如甲和乙签订居间合同,约定乙成功促成甲与丙的合作后,甲向乙支付合同标的额 5%作为报酬,那么当乙完成居间服务后,甲就需按此约定支付报酬。
若当事人对居间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在当地的居间服务行业中,对于某类业务的居间报酬通常有一个大致的标准范围,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参考该交易习惯来确定报酬。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报酬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居间人所提供服务的劳务合理确定。这里的“合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居间人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居间服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居间行为对委托人所带来的利益大小等。比如居间人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市场调研、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并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了一笔对委托人非常重要且利润丰厚的交易,那么其报酬就应相对较高。
此外,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居间报酬与居间服务成果之间的关联。
综上所述,居间合同报酬的确定有多种方式和考量因素,旨在平衡居间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