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中,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至关重要,这关系到纳税义务的范围和计税方式。区分二者主要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这两个标准。
首先是住所标准。这里的住所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居住场所,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一个重要概念。例如,一个中国公民,虽然可能因工作等原因暂时在境外居住,但由于其户籍在中国,家庭也在中国,经济利益关系主要也在中国,那么从税法角度看,其习惯性居住地就在中国,属于居民个人。
其次是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为居民个人;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则为非居民个人。这里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比如,某外籍人员来中国工作,在2023年1月1日入境,10月31日离境,其在2023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那么该外籍人员在2023年就属于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在纳税义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需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区分有助于合理界定个人的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同时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