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应税收入。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确定收入时,要注意收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其次,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因转让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如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它的计算要分情况处理。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如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在此不单独扣除)。
五是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然后,计算增值额。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最后,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要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