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范围主要涉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四项所得,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四项所得以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范围的相关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是大多数人最常见的收入形式,企业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同时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仅针对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此外,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也不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