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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04 15:24:05  字体: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角度来看,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合同双方都有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基于这些义务都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如赠与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无需向赠与人履行对等义务。

其次,在风险负担方面,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同时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若对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卖方因地震导致房屋毁损无法交付,那么卖方不用交付房屋,同时也不能要求买方支付剩余房款,若买方已支付部分房款,卖方需返还。而单务合同一般不存在这种风险的相互对应关系,因为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当承担义务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时,通常也不产生返还问题,因为对方本来就没有支付对价。

再者,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特有的制度。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工作成果。而单务合同由于只有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双方义务的对待给付关系,所以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另外,从合同的牵连性来看,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牵连性,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单务合同则不存在这种权利义务的牵连性。

综上所述,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在定义、风险负担、履行抗辩权以及合同牵连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准确区分这两类合同对于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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