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合同的两种重要分类,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差异。
从定义上看,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就是“一诺即成”的合同;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成立要件方面,诺成合同仅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实践合同则不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有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仅有双方关于借款的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
从法律后果来看,对于诺成合同,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当事人若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此时若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通常不构成违约,因为合同根本未成立,但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的风险负担上,诺成合同成立后,标的物的风险一般在交付时转移;而实践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由于合同未成立,风险通常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承担。
从常见合同类型来看,常见的诺成合同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总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成立、履行等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处理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