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些特殊业务中的税额计算有其特定的方法和规则。
首先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取得含税收入10300元,那么应纳税额=10300÷(1 3%)×2% = 200元。而销售旧货,同样也是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方法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同。
其次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某小规模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共计80万元。如果选择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 3%)×3%≈2.91万元;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纳税额=(100 - 80)÷(1 5%)×5%≈0.95万元。
再者是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处购置原价为50万元的不动产,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那么应纳税额=(80 - 50)÷(1 5%)×5%≈1.43万元。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