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消费税的计算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不缴纳消费税。例如,卷烟厂用自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烟丝在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只对最终生产出来的卷烟征收消费税。但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比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在移送使用时就要缴纳消费税。
对于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是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无销售价格等情况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二是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此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对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对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对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例如,某化妆品厂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首先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10000 100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