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一种在物权变动中较为常见的交付方式,它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规则包含多个方面。
首先,指示交付的概念是指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里的第三人通常是直接占有该动产的人,而转让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从构成要件来看,第一,须有三方当事人,即出让人、受让人和直接占有动产的第三人。例如,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租给乙使用,后甲又将该电脑卖给丙,此时甲是出让人,丙是受让人,乙就是直接占有动产的第三人。第二,须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已依法占有该动产。这意味着第三人的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如租赁、借用等。第三,出让人须有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出让人要明确表达将对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意愿。
在效力方面,指示交付生效后,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而第三人对受让人负有返还义务。受让人可以基于其取得的返还请求权,要求第三人在合适的时间返还动产。同时,出让人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消灭。
此外,指示交付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避免了动产的实际交付可能带来的不便和成本。比如在一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中,货物可能存放在第三方仓库,通过指示交付,就无需将货物从仓库中实际搬运,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综上所述,指示交付的规则涵盖了概念、构成要件、效力等多个方面,在物权变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