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在税法(二)中,企业分立重组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首先,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被分立企业要以资产在市场上的公平合理价值来衡量其转让资产的情况。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会产生转让所得,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计税基础,则会形成转让损失,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被分立企业将一项账面价值为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分立出去,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600 万元,那么就应确认 100 万元的转让所得。
其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在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时,要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后续资产在分立企业进行折旧、摊销等税务处理时具有合理的依据。比如,上述例子中分立企业接受该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就是 600 万元,后续按照 600 万元进行折旧计算。
再者,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这意味着股东取得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要按照企业分配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如果股东取得的是非股权支付,可能涉及到股息、红利等所得的税务处理。
最后,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当被分立企业解散时,就需要按照企业清算的程序和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计算清算所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同时,股东也需要对其从清算中取得的所得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重组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允价值来确认资产的转让和接受,以及对股东所得和企业清算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