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成征收是指在按法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按一定比例加征一定数额税款的征收方式,它是税率的一种延伸,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首先,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劳务报酬所得存在加成征收的情况。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是因为劳务报酬所得往往是个人凭借自身技能和劳动获取的收入,对于一些高收入的劳务报酬获得者,通过加成征收可以调节过高收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其次,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虽然没有典型意义上像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那样直接表述为加成征收,但存在类似的超率累进税率机制。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这种超率累进税率使得随着增值率的提高,适用税率也相应提高,类似于一种变相的加成征收,其目的在于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国家权益。
加成征收主要适用于调节过高收入、抑制特定经济行为等情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公平,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