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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销售包装物消费税咋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31 15:29:36  字体:
在随货销售包装物的情况下,计算消费税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连同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消费税是针对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当包装物与应税消费品一同销售时,其销售额本质上构成了应税消费品销售总价的一部分。例如,某化妆品企业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同时该化妆品所使用的精美包装盒也随货销售,此时包装盒的价款应和化妆品的价款合并在一起,按照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假设化妆品不含税售价为 10000 元,包装盒不含税售价为 1000 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15%,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0000 1000)×15% = 1650 元。

其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比如,某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时,收取了包装物押金 2000 元,在销售时该押金不计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若 13 个月后该押金仍未退还,此时就需要将这 2000 元押金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并入白酒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假设白酒消费税税率为 20%加 0.5 元/500 克,在并入销售额时,先将 2000 元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假设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3%),即 2000÷(1 13%) ≈ 1769.91 元,然后按照规定计算消费税。

另外,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某汽车轮胎厂销售轮胎,轮胎本身作价 50000 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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