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单独计价包装物消费税的缴纳问题时,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且包装物单独计价的情况,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消费税是针对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当包装物与应税消费品一同销售时,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销售行为,即使包装物单独计价,也属于应税销售额的一部分。例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同时将包装该化妆品的精美盒子单独计价,那么这个盒子的价格就要和化妆品的销售额合并,按照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其次,如果是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消费税。这里的“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比如,某白酒生产企业出租酒桶给经销商,收取了一定数额的押金,若在1年期限内经销商归还了酒桶,押金退还,则不涉及消费税;若超过1年经销商仍未归还酒桶,企业不再退还押金,此时该押金就要按照白酒的消费税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另外,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某企业销售一批应税珠宝首饰,包装盒作价随同首饰销售,同时又收取了包装盒的押金,若在规定期限内押金未退还,那么这部分押金就要和首饰及包装盒的销售额一起计算缴纳消费税。
综上所述,单独计价包装物消费税的缴纳要综合考虑包装物的销售方式、押金的收取及退还情况等因素,严格按照消费税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和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