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会议召集人根据不同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这种规定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层级性和有序性。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通常是董事会会议的首要召集人,这是基于其在董事会中的核心地位和职责。当董事长无法履行召集职责时,副董事长接过这一任务,以确保董事会会议能够正常进行。而在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的特殊情况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这保证了即使在领导层出现问题时,董事会仍能通过民主的方式来推动会议的开展,保障公司决策机制的正常运转。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同样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此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这一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规模通常较大,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所以赋予了更多主体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权利,以应对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和重大决策需求,并明确了董事长在接到提议后的召集时间限制,提高了决策的及时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董事会会议召集人主要以董事长为核心,在其不能履职时按照规定的顺序依次递补,同时不同类型公司还有一些特殊的召集规定,这些都是为了保障董事会会议能够顺利召集,从而保证公司的决策和运营能够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