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质押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这些权利凭证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汇票、本票和支票是常见的票据,它们具有流通性和支付功能,持票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要求付款人支付相应款项。债券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投资者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本息。存款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出具的存款凭证,存款人可凭此支取存款。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代表着对仓储货物的提取权。提单则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其次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是指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当股东将其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就这些份额或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再次是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例如商标的许可使用可以带来经济收益,专利的实施许可也能产生利润。将这些财产权出质,能够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现有的应收账款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债权,而将有的应收账款则是未来可能产生的债权。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长期的供货合同,根据合同未来将产生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