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介入权是指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接受委托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要存在有效的行纪合同。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是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行纪合同。如果行纪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行纪人则不具备行使介入权的前提。例如,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行纪人自然不能依据此合同行使介入权。
其次,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这里的市场定价意味着该商品的价格是公开、客观且在一定市场范围内被广泛认可的。比如常见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有明确的交易价格;还有一些大宗商品,如黄金、原油等,在国际市场上也有实时的市场定价。只有当行纪人受托买卖这类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才有可能行使介入权。因为市场定价为行纪人介入提供了公平的价格基础,保证了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次,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在与行纪人签订行纪合同时,或者在委托事务执行过程中,如果明确表示不允许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那么行纪人就不能行使介入权。这体现了对委托人意愿的尊重,因为行纪合同本质上是基于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信任和约定而成立的,委托人有权对行纪人的行为进行限制。
最后,行纪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自己进行交易,这是行纪行为的重要特征。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独立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当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时,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买入或卖出商品,完成委托事务。
总之,行纪人行使介入权需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这些条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保障了行纪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