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中,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是有相关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例如,某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100×14% = 14万元。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2万元,由于12万元小于14万元,那么这12万元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5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14万元,那么只能在税前扣除14万元,超过的1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