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居民个人劳务报酬并没有直接意义上的“免税额”这一说法,但在预扣预缴以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环节有不同的扣除规定。
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例如,小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那么在预扣预缴时,可扣除8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若小张一次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在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为5000×20% = 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是5000 - 1000 = 4000元。
而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此时,劳务报酬收入额要与其他三项所得汇总,再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小王全年工资收入10万元,劳务报酬收入3万元(假设劳务报酬每次都超过4000元,收入额为3×(1 - 20%) = 2.4万元),专项扣除全年1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2万元。那么他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 2.4 - 6 - 1 - 2 = 3.4万元。
所以,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没有固定统一的免税额,其扣除规定在不同环节有所不同,并且与收入情况、扣除项目等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