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纳税义务的确定需要依据不同的税种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对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综合所得,夫妻双方各自取得的收入应分别计算纳税。例如,丈夫每月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适用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妻子的工资收入也同样进行独立计算。不过,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存在一些可以由夫妻双方选择扣除方式的项目。像子女教育,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而大病医疗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在财产税方面,如房产税,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在涉及纳税时,可能需要根据房产的具体用途、当地的税收政策等来确定纳税义务。如果是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夫妻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收入分配比例或者法定的共有比例来确定各自的纳税金额。
对于增值税等流转税,如果夫妻双方各自有经营活动,那么各自按照经营业务的销售额等依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与婚姻关系本身并无直接关联,而是根据经营主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纳税义务。总之,夫妻双方纳税义务的确定要根据不同税种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收入、财产等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