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扣税有一系列特别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非金融企业权益性投资为1000万元,那么其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超过2000万元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无法扣除。不过,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同时,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还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如发票等,否则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无偿借款的情况,出借方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但如果是统借统还业务,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关联方借款在扣税上有严格且细致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关联方借款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