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地管辖权,也被称为地域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它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首先是交易发生地原则。该原则强调以经济交易发生的地点作为判断所得来源地的依据。在货物销售方面,通常以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地点、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或者货物交付的地点等来确定交易发生地。例如,甲国的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在甲国交付给B公司的运输工具,那么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这笔销售所得的来源地就可能被认定为甲国。在服务提供方面,以服务实际提供的地点为交易发生地。比如,丙国的C咨询公司到丁国为当地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在丁国完成,那么该笔咨询服务所得的来源地就是丁国。
其次是劳务提供地原则。对于劳务所得,一般依据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点来确定来源地。如果个人在某个国家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雇主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也无论工资的支付地点在哪里,该劳务所得通常被认为来源于提供劳务的国家。例如,一位中国公民被中国公司派往美国从事建筑施工劳务,他在施工期间的劳务所得来源地就是美国。这一原则体现了所得与劳务行为发生地的紧密联系,因为劳务的价值是在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创造出来的。
再者是财产所在地原则。对于不动产所得,通常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其收益与所在地的经济环境、基础设施等密切相关。例如,外国公司拥有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将其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财产所在地原则,该租金所得的来源地就是中国。对于动产所得,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考虑动产的实际使用地或所在地。比如,某企业将其机器设备出租给位于本国境内的其他企业使用,该机器设备租赁所得的来源地就是设备使用地所在的国家。
最后是权利使用地原则。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当某企业或个人将其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特许权授予其他国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时,如果特许权在某个国家境内被实际使用,那么由此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来源于该使用地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