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方式会因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情况及相应的消费税计算方法。
首先是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而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也是一种特殊情况。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此外,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些特殊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