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当委托方提供材料时,消费税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方式。
首先,明确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需在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这里的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其次,确定计税依据。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然后,关于消费税的缴纳和抵扣。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规定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例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