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计税问题需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进行分析。
从增值税角度来看,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是应征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企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来说,甲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乙企业,该产品成本为10万元,甲企业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5万元。那么在增值税方面,甲企业应按照15万元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甲企业需要确认15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相应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计税时,增值税要按视同销售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税,企业所得税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成本,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税务风险。